破伤风住院期间摔死 医院是否担责
原告刘爱英丈夫周海生因在家被狗咬伤引发破伤风,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医院楼梯上摔下,致使脑部受伤,抢救无效死亡。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安福县某医院赔偿原告人民币30000元。
2014年3月1日,原告刘爱英丈夫周海生因在家被狗咬伤引发破伤风,导致右下肢感染,在安福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7日下午,周海生离开病床在某医院下楼过程中,从楼梯上摔下,致使脑部受到重创,于当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刘爱英认为,被告住院部楼梯未采取防滑保护、安全提示等保障措施,导致周海生受伤死亡,被告医院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安福某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万余元。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意愿,通过庭后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安福某医院补偿原告刘爱英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此款于调解之日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医院住院部楼梯未采取防滑保护、安全提示等保障措施,导致周海生受伤死亡,被告医院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海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过程中未能注意安全,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