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解除后前承包人仍以公司名义贷款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将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 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现银行向我公司催收欠款,我公司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能否主张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2 )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最重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范某的行为应属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诈骗贷款罪所使用的证明文件必须是虚假的。而本案中,范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却并不是虚假的,只是范某与贵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营业执照和公章被范某利用,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范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所以,银行的欠款应由贵公司承担,过后可依据协议书要求范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