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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过程中恰主人回家 丝袜裤套头惹大事

2014-05-27 18:47:36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盗窃过程中恰主人回家    丝袜裤套头惹大事

   2013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裴某某从渑池县天池镇某某街经过时,发现村民张某某外出,家中无人,遂进入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张某某返回,裴某某便将屋内的丝袜裤套在头上蒙面,用手掐住张某某脖子,从其家中抢走现金1700元。

  2013年11月19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鉴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丝袜上检出有人的基因成分,与裴某某送检血样进行STR分型检验,支持为其所留。

    (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且其暴力行为发生在户内,其行为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并属入户抢劫,裴某某抢劫罪成立,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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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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