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婚礼压箱钱也算犯罪么
4月2日,北流城区一环南路一居民家,罗小姐和黄先生喜结良缘。送走前来祝贺的亲朋好友后,新人罗小姐发现从娘家带来的8500元压箱钱和红包不翼而飞,于是到北流市公安局陵城派出所报了案。
在此期间,派出所又接二连三地接到群众报案,卢家、张家、庞家、曹家、陈家的新娘房,失窃压箱钱800元、700元、2800元、500元、800元。
5月15日下午,民警得知北流城区桂塘路的钟先生结婚。两人根据前几起盗窃案的特点,估计这名“婚礼大盗”会再次作案,于是就带领协警乔装成喝喜酒的群众,到此处“祝贺”,伺机抓捕犯罪嫌疑人。
果然,杂乱中,一名与监控视频上极为相似的年轻女子带着一个小孩,鬼鬼祟祟地从电动车上下来后就直奔二楼的新娘房。冯宇、黄少飞等人迅速跟上二楼。黄少飞问:“你是来喝喜酒的吗?”只见此女子神色慌张,掉头就走。黄少飞一个箭步逮住她,将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女子叫卢某妮,现年22岁,北流市民乐镇人。据卢某妮交代,由于她近期经济拮据,便产生了偷的念头。4月2日,卢某妮利用办喜事的人杂,互相之间不认识的特点,趁乱走进罗小姐的新娘房,打开抽屉及皮箱,偷走零钱、封包等现金共8500元。4月2日至5月13日,卢某妮利用同样的方式,又作案5起。
(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卢某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办喜事的人杂,互相之间不认识的特点,趁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涉嫌盗窃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