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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女网上寻人“以身相许”事件法律分析

2014-05-29 8:29:43 作者:李华阳 68人浏览 0人评论

17岁少女网上寻人“以身相许”事件法律分析

年仅17岁的山东省栖霞市少女郑某,利用QQ加别人为好友之后,主动提出“交往”,并以身相许,火速要求见男方父母。其实,她的目的是伺机行窃。

明光市男青年鲍某就深受其害,本想带个女朋友回家,岂料引狼入室,家中被盗财物2万元左右。鲍某发现真相后,立即报警。

警方很快将该女子抓获归案,她交代,5月17日,跟随鲍某到明光市后,同时用QQ联系上明光市古沛镇人詹某,并让詹某租车到映山村接应。 5月19日,郑某行窃得手,忙中出乱,将自己手机丢在了现场,因此露出马脚。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17岁少女网上寻人“以身相许” 入室后伺机行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网上寻人“以身相许”,却在入室后伺机行窃,窃得财物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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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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