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恶狗追赶坠崖受伤谁担责
男童放学回家路上被恶狗追赶,跌下土崖受伤,饲养者担责赔偿。近日,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人王力赔偿原告3.5万余元。
2013年5月17日下午,小磊像往常一样放学回家,途中在路过王力家门口时,被其饲养的一只小狗和另一只流浪小狗追赶。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的小磊不慎跌下土崖受伤。后小磊因右股骨粗隆下骨折住院29天,共花去医疗费3.3万元。经司法鉴定,小磊为九级伤残,仍需后续治疗费用。此后,小磊家属与王力多次协商赔偿费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力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2万余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原告受伤的狗是被告家饲养的一只小狗与另一只流浪小狗,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管理的责任,且被侵权人小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王力应当和流浪小狗的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一同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