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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偿” 合法乎

2014-05-30 17:41:26 作者:李华阳 158人浏览 0人评论

 “父债子偿” 合法乎

  1996410日,林某向王某借了3万元资金,并答应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后一年多,林某死亡。王某于19995月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林某的妻子及已经成年的儿子小林归还借款3万元。小林向法院表示,他不会继承父亲林某的遗产,也不愿意承担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借款有协议为证,事实清楚,予以认定。由于林某死亡后遗产未处理,被告虽表示不继承遗产,但该遗产实际由被告占有使用,因此判决小林应清偿父亲欠下的债务。

  14年中,常熟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统查,并和被执行人进行了谈话。201458,根据王某提供线索和申请,法官展开调查后,确认小林已在工厂上班,有固定收入的事实后加快了执行进程。经法院多次对当事人说服劝说,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527日,被执行人小林如约履行协议。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解释》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本案中,1996410日,林某向王某借款,一年多后,林某死亡。王某于19995月向常熟法院起诉,小林向法院表示,其不会继承父亲林某的遗产,也不愿意承担债务。由此可以看出,小林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的,而是在其父亲林某去世后一年多的法庭上作出,且该遗产现在实际由被告占有使用,应当认定遗产已然分割,此时小林放弃继承,并不是放弃继承权,而是遗产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规定,我国的继承是概括继承,既要继承权利也要继承义务,因而,无论小林放弃遗产所有权与否,其都要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承担父亲所遗留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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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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