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提离婚者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
梅和伟是大学同学,在许多同学眼里他们是般配的一对。2005年,大学毕业后第二年他们组建了小家庭,单位给了他们一间20平方米的临时过渡房。
早日结束过渡房的生活搬进属于自己的单元房成了梅和伟共同的愿望。然而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他们望而生畏,虽然都是独子,但双方家庭并不富裕,即使双方父母拿出多年的积蓄也不够交首付的。
为了买房,伟忍痛辞去了国家机关的工作,下海创业开办了一家电子公司。
伟在生意场上做得顺风顺水。2009年,他们终于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尽管只有80平方米,但足以让梅欣喜不已。
搬进新房不久,梅怀孕了。
也许是生意上的忙碌与不易,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甚至有几个晚上夜不归宿。怀孕9个月的时候,突然有一天梅接到老同学的电话,才知道一个年轻女孩挽着伟的胳膊在逛街。
伟很坦白,他说不想离婚,只是在激烈竞争的高压下,婚外情成为他释放压力的一种方式。为了打消梅的疑虑,他草拟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有一方主动提出离婚,这一方就要净身出户。因为爱,梅也在上面签了字。不久后孩子的到来让梅忘记了所有的不愉快,梅以为有了孩子,伟会早点回家,会给她和孩子多一点关爱。然而,伟回家的时间越来越晚,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孩子刚满月,他就像失踪了一样,到公司找不到人,手机也打不通了。后来他公司的一位同事悄悄告诉梅,伟陪一个年轻的女孩出国旅游去了。而更大的不幸还在后面,梅的孩子在不足两个月的时候因病夭折了。梅彻底崩溃了,与伟开始了无休止的吵闹。半年后,伟再也不回这个家了,他们的爱吵没了。因为那一纸协议的缘故,伟想离婚,但他不敢提。而梅也不想在无爱的婚姻中牺牲掉自己的幸福,想主动提出离婚,但不知道那一纸协议是否会让自己一无所有?梅该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梅和伟签订的这份“主要内容是男女双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有一方主动提出离婚就要净身出户”的协议,由于对提出离婚者以“净身出户”作为惩罚,具有变相限制他人婚姻自由权之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的协议,而且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