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生子女还能要求继子赡养吗
1975年我前妻病故,留下7岁的女儿。1976年,陶某在丈夫去世后带着7岁的儿子张军和我结婚。作为张军的继父,我供养张军读书直至大学毕业。张军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政府机关工作。1998年,我与陶某离婚。如今,我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虽然女儿有孝心,但她下岗后无力承担供养我的义务,我于是向张军提出给付生活费的要求,张军以我与陶某已离婚,并且我有自己的亲生女儿为由拒绝。请问,在有亲生女儿的情况下,我还能否要求曾经的继子张军赡养我?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他的生母或生父离婚而终止,也不因生母或生父死亡而自然终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陶某与你再婚时,你履行了抚养张军的义务,故构成了抚养关系,因此,张军应依法承担赡养你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