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定后能反悔吗
陆芸和戴明曾经是一对夫妻,婚后在常熟市区开办了一家小饭店。后因性格不合,2010年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饭店中的投资款,离婚后由男方返还给女方,共同投资的小饭店归男方所有并负责经营。
离婚后,戴明先后给付了前妻陆芸2万元钱,可是之后无论陆芸如何催讨,戴明总是推说手头紧,再等等。陆芸念在曾经的夫妻之情,也就没有逼上梁山,总归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最近,陆芸听闻戴明的小饭店即将转让他人,遂起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款。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陆芸和戴明的离婚协议应认定为真实有效,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戴明愿意将投资款返还给陆芸,是离婚时戴明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在戴明未能如期返还投资款,陆芸有权按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起诉戴明要求返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