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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协议不公还能否索赔

2014-06-03 11:58:09 作者:李华阳 32人浏览 0人评论

 “私了”协议不公还能否索赔

    前不久,我的儿子在为包工头张某卸货过程中摔伤致残,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初为了急于就医,我们与张某签下协议,同意在获赔1万元后彻底了断。然而,签订协议后我儿子的病情加重,已造成实际损失5万余元。请问,我儿子能否向张某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儿子与张某虽然签订过赔偿协议,但因你儿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应获赔5万余元。而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款数额仅为1万元,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害,故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儿子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要求张某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期限撤销权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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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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