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协议不公还能否索赔
前不久,我的儿子在为包工头张某卸货过程中摔伤致残,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初为了急于就医,我们与张某签下协议,同意在获赔1万元后彻底了断。然而,签订协议后我儿子的病情加重,已造成实际损失5万余元。请问,我儿子能否向张某要求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你儿子与张某虽然签订过赔偿协议,但因你儿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应获赔5万余元。而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款数额仅为1万元,远不足以弥补其损害,故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儿子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其与张某之间达成的赔偿协议,要求张某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期限撤销权即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