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主动联系先后给36万元是否犯法
2013年10月中旬,警方接到报警,报案人称自己被冒充领导的人诈骗钱财。经侦查,2013年11月6日,嫌犯刘东宝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刘东宝交代,2013年4月初,他接到一陌生男子的电话,让他帮忙安排学生上学。刘东宝发现对方说话很客气,感觉将自己当成了领导。由于刘东宝当时很缺钱,过几天,他给陌生男子回电话,谎称装修房子向该男子要钱,对方表示同意,并向自己提供的卡号打了1万元。
刘东宝感觉向对方要钱很容易,在随后的5月、6月份,他以帮忙跑工程、孩子出事需要钱等理由多次向该男子要钱。
据受害人罗某透露,他是做工程的,一次偶遇认识了某部门领导,并在手机上存了该领导的电话号,但是由于疏忽,导致其存的号码错了一位。
2013年4月初,罗某因孩子上学的事,打通了其存错的某部门领导的电话。去年4月7日,罗某接到自称该领导的电话,对方说其房子装修,向他要钱,他就给对方汇了1万元。后来“领导”又以孩子出事用钱、提升官职用钱等理由,向他要钱。
罗某称,他共向对方汇款21次,共计36.2万元。后来,罗某多次催促对方办事,可直到最后也没帮其协调任何工程。罗某就要求对方还钱,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不还。2013年10月9日,罗某到某部门核实此事,才发现其手机上存的号码根本不是这位领导的电话。发现上当受骗后,罗某赶紧报警。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男子存错领导电话 被骗子分21次骗走36万元”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存错领导电话,刘东宝将错就错,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21次骗取被害人36万,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