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个人信息犯多大法
肖林、苏敏在一个专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QQ群里认识,之后肖林向被告人苏敏购买个人信息,并要求苏敏窃取在网上购买特定商品的个人的信息数据。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期间,肖林通过QQ聊天工具向苏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122000条,并通过网银付款5400元人民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网购个人信息十余万条 买家卖家双双获刑罚”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情节严重”标准,应从非法获取信息的目的、犯罪手段、信息的用途、犯罪后果、获取数量及获取次数等方面进行判断。具体而言对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说,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判断为“情节严重”,一是利用的获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二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三是严重干扰被害人的正常生活或严重影响被害人名誉(包括致使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四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手段恶劣的,五是利用所获信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六获取信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信息次数较多的。
本案中,肖林、苏敏窃取、买卖他人个人信息十余万条,侵犯了他人隐私,谋取私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