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协原副主席收100万捐寺庙算受贿么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被一审判定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据了解,今年59岁的汕尾海丰人黄志光,从一名普通的运输工人做起,历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汕头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官至正厅级。
广州市中院一审审理查明,黄志光在1998年至2003年担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该区农业局局长、宝安区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刘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刘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另外在2001年至2002年间,身为宝安区委书记的黄志光,还先后两次收受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郑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港币2万元,为郑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2002年至2010年间,黄志光从宝安区委书记调任至汕头市长、汕头市委书记,其间,他多次收受深圳市友和集团公司董事长詹某某给予的玉石摆件26件(价值人民币169.45万元),香枝木罗汉床1张(价值人民币27万元)等物,后为詹的亲戚黄树光职务调动、詹在汕头市南澳县投资以及其投资的香港潮声卫视在汕头市设立记者站等事项提供帮助。
法院同时还认定,2008年至2010年,黄志光在担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先后两次收受汕头市委副秘书长吴某某给予的冬虫夏草17斤,为吴的职务升迁提供帮助。
对于检方指控黄志光涉嫌从1985年至2002年期间,先后非法持有制式猎枪、气枪共7支的事实,广州市中院予以了认定,并作出如上判决。
但对于一项百万贿款的指控,法院并未认可。据检方指控,2008年前后,商人李亚鹤委托黄志光之子将一箱土特产捎带回家,放置几日后带往鸡鸣寺开封,才知是100万元现金。对此,法院认为,李亚鹤付出该100万元给黄志光同意以其名义捐出,其目的均是为了捐资建佛,款项实际也系寺庙收取,黄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客观上100万元密封放置于黄志光家中数日其不知情也未占有,捐出后寺庙也未返还任何款项,捐赠登记也是以其儿子名义进行,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其后,广州市检察院就此提出了抗诉。
昨日庭上,黄志光当庭陈述了此事件的来龙去脉:2008年,鸡鸣寺住持找到黄志光,称寺庙没有钱修大佛,希望黄志光帮忙找几个商人对此进行捐助。此后,黄志光和李亚鹤聊起此事,李亚鹤表示愿意捐助鸡鸣寺200万元,其中100万元以黄志光的名义捐赠。黄志光对此表示认可。
此后某天夜间,黄志光之子黄伟向李亚鹤请教“生意经”,随后李亚鹤让黄伟带回家一个纸箱,声称是土特产。黄志光一家人从未打开过那个纸箱。直至黄志光与李亚鹤准备前去鸡鸣寺捐款的前一天,李亚鹤指点黄志光,要求其“将纸箱带上”。黄志光表示,当时有些猜到箱中之物,但并未打开。
第二天,当着鸡鸣寺财务的面,该纸箱被打开,内装100万元现金。这100万元以黄伟的名义捐赠给鸡鸣寺。就此,黄志光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自己并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
对此,公诉人当庭表示,捐赠100万元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不影响其受贿行为已完成。
(节选自新华网“深圳政协原副主席收100万捐寺庙:做慈善 不算受贿”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本案中,深圳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向商人李亚鹤“募捐”,接受李亚鹤所送巨款“土特产”,后将该巨款以其子名义捐助寺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该捐助行为系收受贿赂后的处置行为,并不影响其受贿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