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妻不能判刑怎么办
怀疑妻子要害其本人和儿子,男子长期怀有杀妻想法,一次精神病发作,妻子无辜被杀。近日,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依法判决对精神病患者蔡某予以强制治疗。据悉,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
2013年12月9日凌晨1时许,蔡某先是在自己房间内用剪刀剪下一条被裙带准备杀死妻子何某。后趁何某在床上睡觉时,先是用双手掐、然后又用被裙带勒住其脖子致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何某系颈部受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病,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3月24日,东山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男子精神病发作杀妻 东山法院首判强制医疗”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蔡某患有精神疾病,怀疑妻子要害其本人和儿子,长期怀有杀妻想法,病发之际实施杀妻行为,但经法定程序鉴定,蔡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