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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抓小偷并将其打死犯法否

2014-06-12 9:43:49 作者:李华阳 46人浏览 0人评论

见义勇为抓小偷并将其打死犯法否

20133321时许,吴某窜到灵山县文利镇文利村委会一小卖店门前处,偷走了他人停放在此的一辆摩托车。吴某得手后将摩托车刚推离几米远时,就被群众发觉并追赶。阿坚和阿光等附近的几十名村民听说有人偷车后,亦先后纷纷加入追赶搜捕吴某的行列。后来,阿坚、阿光等村民追上并当场抓获了吴某。因痛恨吴某的盗窃行为,阿坚、阿光等村民遂用竹条、小树枝等抽打吴某。随后在押解吴某寻找其交待的盗窃同伙途中,阿坚、阿光等人继续不停地用竹条、小树枝等对吴某进行抽打,前后参与抽打的村民有二三十名之多,将吴某打至全身广泛性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并发外伤性脂肪栓塞肺功能衰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六时许死亡。同月4日,阿坚和阿光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见义勇为抓小偷受赞 为解气殴打致死法不容情”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阿坚和阿光本是见义勇为抓小偷,但其二人为解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其二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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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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