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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局长遭抢劫被杀弃尸律师看法

2014-06-12 12:38:04 作者:李华阳 31人浏览 0人评论

农业局长遭抢劫被杀弃尸律师看法

6月6日,两男子在勐腊县城对该县农业局局长王云学实施抢劫,在将王云学杀害后劫持车辆往普洱市江城县方向逃窜,并在途中将尸体丢弃。6月10日,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李某某在江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自人民网 原题“云南勐腊两男子抢劫农业局局长杀害后弃尸 嫌疑人现已落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李某某为图谋钱财,对王云学实施抢劫,构成抢劫罪。

对二人杀人行为,分两种情况:

1、二人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杀人是为剥夺被害人反抗能力,是劫财的必要手段,定抢劫罪一罪;或二人抢劫后为护赃当场使用暴力杀人,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定抢劫罪一罪。

2、二人为灭口而杀人,因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是两个独立犯罪,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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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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