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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量刑分析

2014-06-12 18:34:19 作者:李华阳 149人浏览 0人评论

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量刑分析

612日,在网上引起极大关注的“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因案发时被害人胡某不满17周岁,属未成年人,且案件涉及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

 2013726日,桦南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胡某724日下午离家后一直未归,始终联系不上。警方针对胡某离家后可能经过的路线进行调查,发现胡某失踪当天1518分陪同一孕妇进入桦南县林业大院小区,一直没有出来。18时许,该孕妇与一男子出来时,携带一个较大的行李箱,行为异常。经查,二人是梨树乡长兴村的白云江和妻子谭蓓蓓。728日,警方将二人抓获。

 经审讯查明,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的信任,让被害人胡某送其回家,并骗胡某喝下带有迷药的饮料。胡某昏迷后,白云江将其强奸。后二人将被害人胡某杀害并掩埋尸体。

(来自新华网 原题“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开庭审理”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谭蓓蓓骗被害人胡某送其回家后,将胡某迷昏,由白云江强奸,二人构成强奸罪,是共犯;后二人将胡某杀害并掩埋尸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另,谭蓓蓓是孕妇,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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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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