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量刑分析
6月12日,在网上引起极大关注的“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因案发时被害人胡某不满17周岁,属未成年人,且案件涉及隐私,此案不公开审理。
2013年7月26日,桦南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胡某7月24日下午离家后一直未归,始终联系不上。警方针对胡某离家后可能经过的路线进行调查,发现胡某失踪当天15时18分陪同一孕妇进入桦南县林业大院小区,一直没有出来。18时许,该孕妇与一男子出来时,携带一个较大的行李箱,行为异常。经查,二人是梨树乡长兴村的白云江和妻子谭蓓蓓。7月28日,警方将二人抓获。
经审讯查明,谭蓓蓓以身体不适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的信任,让被害人胡某送其回家,并骗胡某喝下带有迷药的饮料。胡某昏迷后,白云江将其强奸。后二人将被害人胡某杀害并掩埋尸体。
(来自新华网 原题“黑龙江“孕妇为夫猎艳杀人案”开庭审理”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谭蓓蓓骗被害人胡某送其回家后,将胡某迷昏,由白云江强奸,二人构成强奸罪,是共犯;后二人将胡某杀害并掩埋尸体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另,谭蓓蓓是孕妇,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