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失爱犬又导致自己流产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么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痛失爱犬又导致自己流产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么

2014-06-16 9:45:27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痛失爱犬又导致自己流产能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2014124日傍晚许,郭女士和丈夫王某带着自家的贵宾犬散步,走到南口镇兴隆村村口附近时,突然从路旁院子里窜出两条大狗从背后扑向郭女士和小贵宾犬。

  郭女士诉称,由于事发突然,两只大狗速度极快,自己根本来不及躲避,只能大喊求助,并把自家小狗抱起,可是两条大狗猛扑上去把自己和小狗扑到在地,猛烈撕咬。丈夫王某奋力向前与两条大狗搏斗,但是那两条大狗依旧反复疯狂撕咬,直至小狗当场死亡,两条大狗才跑回院子里。郭女士手指被咬伤。

  郭女士称,小狗与自己朝夕相处五年之久,感情至深,亲如家人,小狗的死亡让自己感到痛不欲生。在整个攻击过程中,尽管自己一直大声呼喊,但是两条大狗所在的院子里无一人前来制止,自己和丈夫抱着血肉模糊的小狗去院内寻找才找到看狗人张某,当自己要求张某一起去医院检查并注射狂犬疫苗时,张某一再推诿,在现场给狗的主人宋某打电话,而宋某拒绝到场,自己于是拨打了110,警察把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并做笔录。录完笔录后自己才在家人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并注射了狂犬疫苗。

  年近33岁的郭女士是家里的独生女,因怀孕在身并注射了狂犬疫苗,情绪波动大,身体状况差,医生和家人都建议不生下孩子。郭女士称自己是第一次怀孕,面对痛失孩子和爱犬,自己每日痛不欲生,寝食难安,整个家庭也面临着巨大的精神压力。

  郭女士认为,同样作为养狗人,自己能够做到每年按时依法交纳管理费,注射狂犬疫苗,并且持有合法狗证,而两被告却丝毫没有遵守养犬法规,非法饲养大型烈犬,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和生命健康,存在重大过错,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7800余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所谓“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应当是一种具有公认的或者是一个理性人所能够预见的精神价值的,且一经损毁或灭失就不可挽回的,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特定有形实体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是指当人与人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且将这种关系寄托于某一种具体的纪念物品之上时,这种具体的纪念物品就具有了人格利益因素。如果仅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情,不会使这种物品产生人格利益,因此宠物即使与主人感情再深,再通感情,也不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故而郭女士可以因流产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但不可以以爱犬被咬死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