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弊电子接收设备给高考生发答案啥后果
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身为昌图县下二台镇政府文教助理的张芳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考试题答案及考试作弊的电子接收设备,并以“刘丽”的名义,在昌图县内各高中以发放名片的方式联系出售。为了接收、传输答案便利,其在昌图县第一高级中学、第四高级中学两个考点附近租赁了房屋,并让在昌图县第四高级中学读书的表弟卢某某找来5名高中生帮助接收和发送考试答案。
2013年6月7日至6月8日,在高考期间,根据事先预谋,张芳将在网上接收的答案通过QQ发送给卢某某等人。之后,再由卢某某等在出租屋内利用无线对讲设备直接向考场内带入作弊设备的考生发送答案。张芳共售出高考作弊电子设备20余套,获利约55万元。
(来自新华网 原题“辽宁出售高考作弊设备团伙被判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按照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根据高招考务工作的相关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本案中,被告人张芳通过互联网购买高考题答案及考试作弊的电子接收设备并出售,由卢某某等人帮助接收和发送考试答案,张芳与卢某某的行为触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