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主持人强奸女友闺蜜法律分析
广西某媒体一名主持人因涉嫌强奸女友闺蜜,目前已被刑拘。昨日下午,南宁警方向记者证实了此事。据悉,该主持人事发前与受害人于酒吧喝酒看球,后送受害人回家。
据介绍,案发时间为17日凌晨,当晚该主持人与受害人等在南宁星湖路附近的酒吧喝酒看球赛。当日凌晨四五点,该身材高大的主持人送受害女子回家,之后便对该女子实施了强奸。女子醒来后报警,被抓时该主持人仍在房内酣睡。
据透露,受害女子与该主持人的女朋友是好友。目前该主持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该名主持人趁送受害人回家之机,对其实施强奸,其行为涉嫌强奸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