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庆刚贩卖新型毒品案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吴庆刚伙同王杰伟(另案处理)、路向阳(在逃)预谋贩卖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2月份,王杰伟通过网络与毒贩张强祖(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商定以12万元一千克的价格邮寄3千克甲卡西酮给王杰伟。收到货后,吴庆刚、王杰伟、路向阳三人共同筹集资金,由王杰伟将37.91万元汇入了张强祖指定的户名为梁琨岱的银行账户。之后,吴庆刚伙同路向阳按照三人约定的16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将部分甲卡西酮卖出。2013年3月7日,三人再次与张强祖联系,商定以10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再次购买3千克甲卡西酮,同时认为上次购买的甲卡西酮质量不够好,要求张强祖退换2千克。2013年3月7日晚上,吴庆刚、王杰伟和路向阳应张强祖的要求开车在新郑市高速路口附近见面交易,吴庆刚三人先支付了张强祖现金10万元,承诺余款等甲卡西酮贩卖后再支付。8日上午,三人返回安阳后将5千克甲卡西酮放在吴庆刚的租房处,下午被公安人员查获扣押,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时精准称重,共重4.98千克;经定量分析,每100克含有73.9克甲卡西酮成分。抓获吴庆刚时扣押吴庆刚赃款5550元。另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庆刚被抓获后,同日即主动供述了其同伙王杰伟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王杰伟的住处,指认了王杰伟的居住处后公安人员将王杰伟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庆刚伙同他人从贩毒人员张强祖处购买甲卡西酮6千克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庆刚是主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杰伟,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庆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10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