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飞龙运输毒品一案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飞龙伙同朱保国(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边境一宾馆内指使陈茂信、黄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别吞下毒品53包、42包。陈茂信和黄建康于当天上午分别乘航班飞至昆明市,当日14时30分陈茂信、黄建康同时乘坐CZ3492航班从昆明飞至郑州,当晚18时许,两人到达新郑机场后被民警抓获。后两人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将体内毒品排出。经鉴定,从陈茂信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56.1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05%;从黄建康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29.7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4%。
一审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飞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