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刚山贩卖毒品、胡建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下午,王文海(不构成犯罪)出资1000元,和毛龙飞联系被告人郝刚山,让其代购毒品。被告人郝刚山、胡建旺及王文海、毛龙飞驾车至开封市“夏威夷快捷酒店”附近,郝刚山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约1.6克冰毒。当日20时许,胡建旺在位于长垣县丁栾镇北街的家中二楼卧室,提供吸毒工具,并与郝刚山、王文海、毛龙飞共同吸食所购买的毒品。当日21时许,长垣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将正在吸食毒品的郝刚山、胡建旺、王文海、毛龙飞抓获,在胡建旺家中二楼卧室床头柜上查获白色晶体颗粒0.303克。经现场检测,四人尿液均呈阳性,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所查获白色晶体颗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刚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建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新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于6月24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