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刚山贩卖毒品、胡建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郝刚山贩卖毒品、胡建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2014-06-26 15:21:12 作者:李华阳 174人浏览 0人评论

郝刚山贩卖毒品、胡建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1030日下午,王文海(不构成犯罪)出资1000元,和毛龙飞联系被告人郝刚山,让其代购毒品。被告人郝刚山、胡建旺及王文海、毛龙飞驾车至开封市“夏威夷快捷酒店”附近,郝刚山以10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约1.6克冰毒。当日20时许,胡建旺在位于长垣县丁栾镇北街的家中二楼卧室,提供吸毒工具,并与郝刚山、王文海、毛龙飞共同吸食所购买的毒品。当日21时许,长垣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将正在吸食毒品的郝刚山、胡建旺、王文海、毛龙飞抓获,在胡建旺家中二楼卧室床头柜上查获白色晶体颗粒0.303克。经现场检测,四人尿液均呈阳性,经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所查获白色晶体颗粒主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长垣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郝刚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胡建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新乡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于624日宣判。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