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脚踏两只船引发30余人群殴事件法律分析
本月22日晚上10时许,温州瓯海区仙岩街道新丰工业区发生一起30余人参与的群殴事件,有多人被砍伤。
原来,事发当天是17岁的王某与16岁的女友黄某交往6个月纪念日,两人相约晚餐庆祝。当天下班后,王某到黄某工作的鞋厂员工宿舍等她,在黄某去洗漱之时,他无聊拿起女友手机玩。刚按开屏幕就看到网名“只要有你”发来的消息,亲昵的内容甚至超过了自己与女友的聊天尺度,王某当场就和黄某争执起来。
经过了解,王某得知黄某和“只要有你”在网上聊天已有2个多月,在追问到“只要有你”手机号后,就联系对方,并约定当晚10点后,在新丰工业区某鞋厂附近“谈判”。
当晚,石某(QQ网名为“只要有你”)叫来向某、岩某等16人来到约定地点,王某也找来但某、田某等5人。王某等人见对方人多,就先行逃离,继续喊人帮架。当晚10点30分许,王某又叫来10余人后,提着砍刀、木棍等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约定地点,双方一碰面就打了起来。互殴中,石某等人手持东洋武士刀、钢管等,王某一伙敌不过,只好边打边撤逃。结果王某等3人被对方逼进一死胡同,后背、手臂等多处被砍伤。情急下,王某赶忙报警求助。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女孩脚踏两只船 两男友相约谈判引发30余人群殴”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和石某为争夺女孩发生矛盾,各自纠集众人约定时间、地点,大打出手,致使多人被砍伤,二人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若有人伤情达重伤级别,则王某、石某及直接实施致人重伤行为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余积极参与者,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