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不算数吗?
汪某在外务工多年,节衣缩食攒下了一笔钱,在老家县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及车库,高高兴兴去办理交房手续,然而房产商反悔,以车库买卖合同未成立拒交付车库,汪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
原来,2011年11月,汪某与婺源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43万价格卖给汪某。汪某支付13万的首付款后去银行办理了按揭,同时汪某为了住房的配套设施的方便,与该房产商达成了一份口头车库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将小区一车库以人民币55603元的价格卖给汪某,汪某须支付10000元的预付款,余款定于办理交房手续时支付。汪某如约交付预付款。 2013年下半年,汪某去办理交房手续时并支付车库剩余款时,地产商不认账,称口头协议不算数,拒收车库余款。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当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口头形式,只要要约和承诺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本案中,汪某与房产商没有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也没有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因而汪某和房地产商之间的口头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已经成立并生效,口头协议是算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