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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从小智力缺陷 砍伤女子为和她到阴间结婚

2014-06-30 18:34:50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一男子从小智力缺陷  砍伤女子为和她到阴间结婚

    家住南充市嘉陵区移山乡的罗斌武,从小存在智力缺陷,智商相当于小学生水平。情窦初开的他,无意中见到一女子,便暗生情愫。几年后,为了迎娶该女子,罗斌武生出了杀死女子与自己阴间结婚的荒唐想法。

    201211197时许,罗斌武携带一把剥皮刀,埋伏在李某上学的必经之路上。李某和妹妹及同学如往常一样走在上学的路上。当她们经过罗斌武埋伏处时,罗斌武就尾随跟踪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发现有人后一路狂奔向远处跑去。不幸的是李某因为体力不支,被罗斌武追上并用剥皮刀将李某砍伤。

    李某家人在了解案发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罗斌武随即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公安机关发现罗斌武可能存在精神病,决定对罗斌武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罗斌武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文节选自四川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罗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但经鉴定罗某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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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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