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大河网友“圣手伽蓝”咨询: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请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为杀乙,实施了一系列行为,未能导致乙死亡,甚至杀人工具也折损,甲认识到自己难以杀死对方,进而放弃了杀人行为。可见,甲放弃犯罪的原因并非是认为自己能够继续实施行为或者能够导致既遂但不愿实施,而是因为甲认为自己已经不可能杀死对方。因而甲成立犯罪未遂。成立犯罪未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之后甲对乙予以救助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后的表现,属于酌定量刑情节。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