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骗苦闷离世谁担责
潘某今年45岁,是浙江平湖人,曾两次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0年7月,潘某刑满释放,因觉得回平湖老家没脸见人,于是通过一个狱友介绍在平湖新埭镇的一小区租房子住了下来,房东的母亲是一名80多岁的老太太,为人朴实,手头拮据的潘某打起了老太太的主意。
2010年7月的一天,潘某见只有老太太一个在家,便对老太太谎称自己在新埭镇某小区给别人造房子,差2000元开工钱,如果老太太肯借这笔钱给自己,那么自己会按月支付一定的利息给老太太。老太太信以为真,答应帮潘某这个忙,并带着潘某去银行了取了2000元交给了潘某。
为了放长线钓大鱼,进一步骗取老太太的信任,在骗得第一笔钱后的第6天,潘某便将钱如数还给了老太太。十几天以后,潘某又捏造自己造房子资金周转不了再次向老太太借钱,老太太又借了笔钱给潘某。而后每隔一段时间潘某便以自己造房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老太太借钱,累计金额达到8000元。
因为自己没有经济来源,这些骗来的钱很快便被潘某花光了。过了一个月左右,老太太见潘某毫无还钱的意思便找到潘某讨债,潘某称过段时间再还钱,并于老太太讨债的第二天逃走,被老太太碰了个正着。老太太在潘某的行李袋里发现了潘某的刑满释放证明,遂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从此心情苦闷,于案发2年后离开了人世。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目:男子谎称造房需资金周转 八旬老太被骗苦闷离世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游情天)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 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人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建房事实向老太太借钱达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潘某的诈骗行为与老太太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潘某对老太太的死亡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