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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博导诱奸多名女生是否构成犯罪

2014-07-14 10:30:33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厦大博导诱奸多名女生是否构成犯罪

710日,一篇称厦大教师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的博文在网上疯转。厦大人文学院历史系考古专业博导吴春明被指长期猥亵诱奸多名女学生,甚至有女学生因此割腕。

    710日,在网上疯传的博文名称为《对汀洋的声援—控诉厦门大学淫兽教师吴春明长期猥亵诱奸女学生(附床照)》。

    针对网传的博文《声援》,汀洋在1023时的一条微博承认,“我上月发表的一篇微博,在这月终于有受害女生敢站出来了,谢谢你的声援”。

    汀洋在该微博后面还附上了她发布于今年618日的一条微博,微博强调“厦大考古女生尤其要注意保护自己”,微博主文标题为《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文中暗指“吴春明”为淫兽教师。

    微博文中强调,淫兽教师以指导女学生论文为由,制造二人独处机会,伺机上下其手。事后以毕业工作保研保博为名,或利诱或威逼。被利诱威逼成功者大有人在,这样淫兽教师愈发得意,自说为: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愿各取所需。

    昨日14时许,汀洋再发微博声明,自己及声援她的女学生们所针对的只是吴春明教授一人的淫兽行为,与厦门大学整体无关。

    博主“青春大篷车”在文中披露了吴春明以学术经费开房,以及其常去的幽会地点,并随文附了吴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的酣睡床照。

   “青春大篷车”称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看到吴春明狡辩抵赖,并污蔑汀洋,觉得有必要澄清事件真相,还受害者清白。

    “青春大篷车”表示,汀洋所写《考古女学生防“兽”必读》,完美诠释了吴春明引诱女学生的步骤,与其经历如出一辙,应并非偶然,吴春明勾引女学生一说也绝非空穴来风。

    “青春大篷车”文中强调,经过考虑,其选择将证据公之于众,让淫兽(吴春明)再无狡辩的借口。

    “青春大篷车”随后描述,吴春明是其导师,以各种理由迫使其与之保持长时间的暧昧关系。

    根据《声援》一文,受害女生不在少数,“因为女生不愿声张,更不愿回首耻辱记忆,给了吴春明隐瞒罪行继续为祸他人的机会。”

    昨日1036分,厦门大学通过官方微博“厦门大学”发表声明,声明称:我校已收到有关历史系吴春明教授师德师风问题的匿名举报,学校在接到举报材料后立即成立专门工作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展开调查。调查期间,已中止吴春明的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导研究生。我校对师德师风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厦大博导被曝诱奸多名女生 校方称已开始调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使用花言巧语诱骗女性与其发生肉体上的关系称之为诱奸,并没有采取暴力手段达到发生关系的目的。本案中,博导吴某如果以毕业之后工作、保研、保博为名,诱惑女学生(年满14周岁且精神正常)与其发生性关系,且该行为的发生并未违背女方的意愿,那么吴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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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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