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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民警传播邪教“全能神”法律分析

2014-07-16 7:29:24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广东一民警传播邪教“全能神”法律分析

    日前,广东佛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察叶某某,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2013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从叶某某的住处搜出“全能神”邪教资料、书籍一批。

  公开的法院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叶某某(化名陈使宝),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原佛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警察,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从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叶某某积极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多次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中心村、平洲大德居委平洲二中对面出租屋、夏东出租屋、平洲平南工业区鹏泰商场后面出租屋、南海区大沥镇谢边佛山警校附近七天连锁酒店旁边的出租屋、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奇槎村出租屋等地参加非法聚会、培训,并积极制定发展邪教信徒的计划。叶某某先后向张某、陈某、陈某璐、黄某葵、曾某文等人传播“全能神”的反动资料,宣扬“全能神”,并带领张某、陈某静、陈某璐等人到上述据点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举行的“讲课”、观看视频等活动。

  2013年6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从叶某某的住处搜出“全能神”邪教资料、书籍一批。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广东佛山一27岁民警传播邪教“全能神”获刑3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叶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的力量进行活动,传播封建迷信,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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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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