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跳地铁轨道扬言自杀法律后果
黑龙江籍被告人李胜是一名“80”后男青年,案发前在上海某饭店担任厨师。经过几年在沪打拼,工作和生活逐渐走上正轨,但自己却染上了酗酒、赌博的恶习。
今年2月21日清晨,李胜酒后在网吧赌博输了不少钱,之后又与他人发生争执,心情郁闷的他接着又喝了多罐啤酒。此后,其在路边小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并藏在身上,上午9时许,李进入地铁三号线淞滨路站。进入站台后,李胜突然跳入轨道道床,并沿轨道向水产路站方向行走。地铁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刻上前劝阻,李猛地掏出菜刀,威胁他人不要过来,然后爬上轨道防护墙用菜刀抵住脖子扬言自杀,并且不让随后赶到的民警靠近,导致三号线列车双向停运,大量乘客滞留。
僵持近一个小时后,李胜在民警的劝说下,情绪逐渐稳定并放下手中菜刀,民警立即上前将其制伏。
李胜的行为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其中三号线停运66分钟,三、四号线多班列车晚点,其它换乘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地铁运营方因该事件大量退票并发放致歉信。此外,为处置上述突发情况,还出动大量警力。
事后,警方对案发当日李胜的酒精含量及精神状态进行了鉴定,证实李胜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未见精神异常,鉴定结果显示李胜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男子酒后跳地铁轨道道床并扬言自杀 获刑9个月”作者:孟伟阳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被告人李胜酒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涉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