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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25万网购一孟家拉活虎是否构成犯罪

2014-07-19 16:27:39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村民25万网购一孟家拉活虎是否构成犯罪

    河南警方17日消息,当地一犯罪团伙通过互联网购买一孟家拉幼虎,意图贩卖谋利已被擒获。

    河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通报称,16日凌晨,三门峡警方在湖滨区崖底乡东贺家庄李某家解救一只小老虎,贩卖团伙6人全部被擒获。

    据警方审讯,该犯罪团伙出资25万元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这只孟家拉幼虎,意图贩卖谋取暴利。

    警方在15日晚已获得此案线索,犯罪嫌疑人将从该省焦作运往三门峡一只小老虎。三门峡公安局宣传处民警屈灵合介绍,这只幼虎年龄不详,身体状况良好,已被顺利移交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

    老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出售和收购。

    孟加拉虎主要分布在印度和孟加拉国。目前,警方仍在对此案深入侦办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河南村民25万网购一孟家拉活虎 被警方抓获  记者:董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老虎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禁止猎捕、杀害、出售和收购。本案中,贩卖团伙网购孟家拉幼虎,意图贩卖牟利,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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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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