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随父母姓氏 派出所拒登记合法吗
夏万里和赵倩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4月9日生育一子。因夏万里随母姓,其父亲姓耿,故给其子取名耿某。
夏万里到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以下简称京城路派出所)给耿某申请出生户籍登记时,京城路派出所认为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耿某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才能进行出生户籍登记,不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登记,未给登记。
夏万里认为京城路派出所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遂以耿某名义起诉至荥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京城路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为耿某办理出生户籍登记手续。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孩子不隨父母姓氏 派出所拒登記被判“不作為” )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于自然人的姓氏规定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法律并不限定公民姓氏必须随母姓或随父姓,仅仅是提示公民在决定姓氏的时候可以使用父母任意一方的姓氏。从公民权利方面看,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即可为,也就是可以允许婴儿取第三人姓而不束缚于父母的姓氏。纵观本案,耿某取的第三姓耿姓并非毫无原因,耿姓系耿某的祖父姓氏,是祖姓。再者,姓氏耿并非奇文怪字,是我国百家姓之一,在大多数人看来,原告跟祖父姓耿完全可以理解,合情合理。京城路派出所作为户口登记机关,有职责对其户籍管辖区内人员进行户口管理。京城路派出所应该依法对耿某进行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