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移动门爆裂致顾客受伤担责否
2013年8月,顾某到某银行的自助取款机取钱,取完钱走出大门时,关闭中的移动玻璃门撞到顾某并爆裂,顾某被碎玻璃扎伤,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顾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1.7万元。
顾某称,当时移动门受到感应自动打开,但是自己还未走出大门,移动门就自动关闭了,和自己左肩发生碰撞后突然爆裂。对此,银行却有截然相反的说辞,称对自助服务区移动门的使用,在进出口处均设置了开门按钮,并在玻璃移动门上张贴了防撞警示标志,且安装的玻璃移动门也是根据规定采用的安全玻璃,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双方的争议,法官调取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显示,顾某跟着前面的人进入银行,在门即将关闭的时候,顾某用双手把门强行掰开后进入。在顾某取完钱走出银行时,也是随着他人,而没有按出门按钮,撞到了正要关闭的玻璃移动门,导致移动门破裂。
经过法官调解,顾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撤回起诉。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移动门爆裂致伤 自身过错引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录像画面显示,顾某跟着前面的人进入银行,在门即将关闭的时候,顾某用双手把门强行掰开后进入。在顾某取完钱走出银行时,也是随着他人,而没有按出门按钮,撞到了正要关闭的玻璃移动门,导致移动门破裂。银行在自助服务区移动门的进出口处均设置了开门按钮,并在玻璃移动门上张贴了防撞警示标志,且安装的玻璃移动门也是根据规定采用的安全玻璃,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但他却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损害是由顾某故意造成的,银行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