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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特殊管辖咨询

2014-07-24 12:31:56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律法网

 

友“黄河边”咨询:“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中的“更为适宜”应如何理解? 

 

 

李华阳律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主要考虑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是否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以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为原则,以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例外,是否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和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案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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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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