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强行与前妻发生性行为犯罪乎
被告人温某离婚后,以协商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为由多次骚扰前妻黎某。去年11月的一天早上8时许,温某携带汽油及自制的炸弹来到黎某居住的地方,趁黎某出门时将其挟持到房间内,将大门反锁,在房间内泼洒汽油声称要点燃汽油和炸弹,并多次在屋内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衣物,经民警与黎某家属的多次劝说仍不释放黎某。当天12时许,被告人温某不顾黎某的反对,在房间内强行与黎某发生性行为。直到当天下午15时许,民警伺机冲入房间将被告人温某制服。
(来自新华网 原题“男子离婚后多次骚扰前妻 携炸弹上门将其强奸”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本案中,温某携汽油及自制炸弹,将黎某其挟持到房间内,经民警与黎某家属多次劝说仍不释放黎某的行为,涉嫌绑架罪;其不顾黎某反对,强行与黎某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应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