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斗气车引发四车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王小姐诉称,去年上半年,她乘坐朋友驾驶的奥迪车行驶在海淀区一条道路上时,和开斗气车的张先生的奥迪车相撞,致使她乘坐的车辆被撞后冲过护栏砸向对面方向行驶的另两辆车,随即其中三车都被烧毁,她被严重烧伤。
事后她被送往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其全身烧伤90%,吸入性损伤,低蛋白血症;双下肢切开减张术后,头面颈部、躯干及四肢受损伤。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一直住院治疗。
王小姐认为,张先生的行为致使其经济和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仅医疗费一项就已花费数百万元。张先生因斗气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目前已被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奥迪司机开斗气车致空姐烧伤90%被索赔1500万)
李华阳律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此外,刑法中规定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先生因斗气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