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头”组织30余名村民代献血如何定性
今年2月26日,耿振文推开昌平区十三陵镇涧头村村民委员蔡某办公室的门。“他上来就问我是否需要献血指标。”蔡某的证言显示,因村里15个献血指标无法完成,他便和耿振文商量购买15个指标(200cc血)。最初对方开价1500元,最终双方约定每个指标1000元。
十三陵镇西山口村也是同样情况。该村村委委员钟某说,村里有11个献血指标,但无人愿意献血。2月25日,耿振文找到他,双方最后谈定以每个1000元的价格,他购买11个指标。
此外,十三陵镇胡庄村买了1个指标、德胜口村买了3个指标、仙人涧村买了5个指标。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血头”组织30余名村民代献血获刑)
李华阳律师: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刑法》第333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耿振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