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贱卖国有饭店如何定性
记者7月26日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平原饭店经理黄卫东将价值900多万元的饭店以600多万元贱卖,并收受贿赂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平原饭店是新乡市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黄卫东利用其担任新乡平原饭店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便利,按照新乡市一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要求,做通职工工作,以622.8元的价格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之后,该房地产公司的杨某于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间,分三次送给黄卫东好处费共计10万元。经评估,该项目在估价时点的总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为91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卫东退还了全部赃款。
2014年4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卫东有期徒刑10年。后黄卫东提出上诉。新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河南一经理贱卖国有饭店被判刑10年)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黄卫东利用其担任新乡平原饭店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价值900多万元的饭店以600多万元贱卖,并收受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