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贱卖国有饭店如何定性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经理贱卖国有饭店如何定性

2014-07-29 20:10:36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经理贱卖国有饭店如何定性

记者7月26日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平原饭店经理黄卫东将价值900多万元的饭店以600多万元贱卖,并收受贿赂1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平原饭店是新乡市一家国有企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黄卫东利用其担任新乡平原饭店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便利,按照新乡市一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要求,做通职工工作,以622.8元的价格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之后,该房地产公司的杨某于2009年5月至2010年2月间,分三次送给黄卫东好处费共计10万元。经评估,该项目在估价时点的总拆迁货币补偿金额为917.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卫东退还了全部赃款。

2014年4月4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卫东有期徒刑10年。后黄卫东提出上诉。新乡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河南一经理贱卖国有饭店被判刑10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黄卫东利用其担任新乡平原饭店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职务便利,将价值900多万元的饭店以600多万元贱卖,并收受贿赂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