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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母亲房屋抵债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4-07-30 17:19:12 作者:李华阳 170人浏览 0人评论

出租母亲房屋抵债  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儿子因在外欠债,私自将母亲的房屋出租抵债,母亲发现自己的房子被一陌生人使用,要求对方搬出遭到拒绝,故一怒将该人和儿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郭某某系颜某之母。20079月,郭某某出资购买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也登记在郭某某的名下。颜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自20119月起,颜某因生意周转需要陆续从陈某处借款几十万元,但颜某却并未能依约还清借款。20125月,颜某以自己的名义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母郭某某的房屋以每月1800元的价格出租给陈某,并约定用该房屋的租金折抵欠款直至颜某还清欠款为止。合同签订后,陈某搬入该房屋内居住。不久,郭某某即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由外人居住。经过询问,颜某告诉母亲陈某只是暂时借住,但郭某某很快便知道了事情的真相。经过协商,陈某并未能同意将房屋交还给郭某某。20145月,郭某某将陈某和颜某一并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确认陈某与颜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庭审中,陈某则辩称颜某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时并未告知涉案房屋是其母亲的,根据自己的了解,涉案房屋是颜某的婚房,出租前也是由颜某居住使用,自己有理由相信颜某对房屋享有合法的处分权。颜某是在无法还清欠款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租赁合同的,该份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经法官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面对母亲郭某某的起诉,颜某则并未到庭参加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儿子出租母亲房屋抵债 母亲诉合同无效获支持  作者:叶福勇)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陈某因在外欠债,私自将母亲的房屋出租抵债,与颜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颜某并非该房屋的权利人,其无权出租该房屋,且该合同也并未得到权利人郭某某的追认,颜某亦未能在签订合同后取得相应的处分权,故陈某与颜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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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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