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冒充警察抓嫖犯法否
大三学生房某为了实现梦想来北京学习舞蹈和音乐,结识了演艺圈的人,发现很多嫩模在从事卖淫行业,于是他和老同学、朋友冒充“警察抓嫖”,敲诈、诈骗两名年轻姑娘共28万。
三名被告人分别是22岁的房某、21岁的刘某和25岁的付某,均是新疆人。其中房某、刘某案发前分别是新疆外国语大学、新疆农业大学大三学生。
公诉人指控,2013年12月30日20时许至次日3时许,三人在朝阳区珠江帝景豪庭酒店一个房间内,冒充朝阳分局民警,以“抓嫖罚款”的方式骗取20岁女子小吴19万元;2013年12月30日23时许至次日3时许,在同一房间以同样方法骗取23岁女子小迟9万元,后归案。
(来源:中新网 )
李华阳律师:
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冒充“警察抓嫖”,敲诈、诈骗两名年轻姑娘28万,情节严重,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