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长安路派出所接到一名女受害人电话报警,她在骊马豪城小区电梯内被一个陌生男子持刀抢走了40元钱。受害人在电话中说,嫌疑人看上去温文尔雅,手里拿着一把刀,尾随她进电梯后就问她要钱。她将包里仅有的40元钱给了对方后,嫌疑人还不忘说一声“谢谢”。
8月9日晚9时许,守候多日的民警在草场坡丁字口发现了嫌疑人,民警跟随对方进入小区后对其进行拦截盘查,当场查获家用水果刀一把。后经受害人辨认,此人正是8月6日抢劫案的嫌疑人。另查明其多次抢劫。
(本文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据为己有的行为,依法已涉嫌抢劫罪。另又因其多次抢劫,故应加重处罚。抢劫得手后说“谢谢”不是免除处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