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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房东遇 “假租房” 男劫财劫色法律分析

2014-08-12 8:14:54 作者:李华阳 28人浏览 0人评论

女房东遇 “假租房” 男劫财劫色法律分析

56岁的张某打着“租借房屋”的幌子上门看房,趁只有女房东一人在家之机,采用持刀并以暴力胁迫手段,将女房东强行奸淫后劫走价值近万元的财物。去年9月14日13时30分许,刚出狱一年半的张某耐不住寂寞,先来到闸北区某家房产中介公司谎称欲租借房屋,并在房产中介人员的陪同下,来到附近一小区内欲出租房屋的何阿姨家中“看房”。10分钟后,将屋里屋外看了个遍的张某表示看不中这套房子。

20分钟后,张某又独自悄悄折返敲开了何阿姨的家门,对正觉诧异的何阿姨声称自己其实已看中了这套房子,只不过想跳开中介单独与何阿姨签约,好省却一笔中介费,并表示愿按押一付三的方式签约后立即首付何阿姨2万元。毫无警觉的何阿姨喜出望外,立即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协议”,正当何阿姨走进卧室取提包打算与张某一起去银行取款时,张某紧随跟进卧室并将房门反锁。此时的张某凶相毕露,拔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何阿姨按倒床上强行奸淫。随后,张某又用床单、鞋带等将何阿姨全身五花大绑,用浴巾塞住她的嘴,开始满屋子搜寻值钱物品,最终劫得何阿姨的黄金耳环一副、黄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电动车钥匙一把、信用卡一张等财物,并持刀威逼何阿姨说出信用卡密码,然后驾驶何阿姨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扬长而去。

当日下午,张某持劫得的银行信用卡去提现和购物消费。当晚10时20分许,当张某再次持卡到一家成人用品店消费时,被民警抓获。

(来自新华网 原题“男子假装租房强奸女房东劫走近万元财物”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打着“租借房屋”的幌子,趁女房东孤身在家,持刀以暴力胁迫手段,将女房东强行奸淫后劫走价值近万元财物的行为,触犯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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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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