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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抢劫后为何能被免予起诉

2014-08-12 9:00:08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15岁少年抢劫后为何能被免予起诉

去年1月7日晚,离校在家养病的潘浩和另外一名未满14岁的范某因上网玩游戏缺钱,产生了抢钱的想法。当晚7时许,宁乡县城郊乡怡宁新村东升路,20多岁的黄女士提着手提包独自一人在路上行走,两人从黄女士处抢得现金1470元、港币30元、诺基亚手机一台以及银行卡等物品后逃离现场。

承办检察官欧海霞说,抢劫是一种恶性违法行为,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可以减轻一定处罚。潘浩犯案时才14岁,属于未成年人,事发后退还了财物并得到了受害人谅解。尽管如此,潘浩还是可能面临1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提起公诉的范围。因潘浩是首次犯案,认错态度较好,去年8月7日,宁乡县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一年,如果潘浩真心悔改,不再犯案,就免予起诉。

此后一年里,潘浩在理发店做事,在KTV打工,又跟亲戚学电脑、复印、打字技术,最后还是决定学门手艺——制作铝合金物件。7月起,潘浩每月能挣一千至一千五,不用再向家里要钱,还可以给钱家里用。其间,潘浩还独自一人在医院照料做手术的母亲几个月。

“一年之期快结束了,我做了这件事后心里一直后悔,才开始都不敢出去玩,怕邻居说我,我想改过自新,好好做人。”8月5日,潘浩这样写道。

8月8日上午,当检察官宣布不起诉决定时,15岁的潘浩(化名)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来自人民网 原题“抢劫后接受1年考验 15岁少年被免予起诉” )

李华阳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15岁少年潘浩抢劫后,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一年的考验期内,潘浩真心悔过,不曾出现法定撤销情形,考验期满后,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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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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