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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温缩短工时 公司能否降低工资

2014-08-12 9:19:16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因高温缩短工时 公司能否降低工资

我是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在室外施工。夏季,因连续高温,公司决定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当日工作时间缩短为5个小时;达到40℃以上时,停工。然而,我和工友们在领取上月工资时发现少了几百元。对此公司的解释是,工作时间减少了,工资只能按实际工作时间结算。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自源中国普法网 原题“因高温缩短工时不得降低工资” )

李华阳律师:《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为保证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和企业生产安全,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或减少工时,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和工资没有必然联系。你公司以“高温停工”为由降薪,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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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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