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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不归还有多大事

2014-08-12 10:30:36 作者:李华阳 40人浏览 0人评论

透支信用卡不归还有多大事

    2011年9月5日,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分行办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17万元。同年9月23日,孙某通过朋友姜某在威海某置业公司POS机上套现17万余元。截至同年10月27日,孙某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16.9万余元。中国工商银行威海分行多次催收,孙某仍不归还。

2012年3月8日,落网的孙某被提起公诉。

(来源: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持卡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信用卡为犯罪工具,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依法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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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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