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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卖肾犯法么

2014-08-12 11:28:28 作者:李华阳 6人浏览 0人评论

 

组织人卖肾犯法么

江西南昌红谷滩二手车市场附近一处不起眼的小旅馆,狭仄的空间,发霉的被褥,201110月,汪虎(化名)在这里住了大半月。

他不能随意出门,身高一米八多的山东人赵振24小时严密看护着他,并为他提供伙食。汪虎说自己每天就是吃了睡,睡了吃,“就像被圈养牲口一样”。

20多天后的一个晚上,白色丰田车将汪虎接出旅馆,在车上,汪虎被蒙上双眼。眼罩取下,汪虎发现自己置身于一间普通的病房,五名医护人员正站在手术台旁盯着他。

20119月,21岁的汪虎和父亲大吵一架,很少出过远门的他决心去外面打拼一番,但没有一技之长,找工作并不顺利。有次他在网上闲逛,看到卖肾挣钱的宣传,于是通过QQ联系上网友“江西小李”。

“江西小李”告诉汪虎卖一个肾可以得25000元。为了向父亲证明自己能够独立,时年21岁的汪虎有些“赌气”地同意卖肾。在“江西小李”的指引下,汪虎到了南昌。在南昌,汪虎被“圈养”在逼仄的小旅馆里,作为活肾供体。看护他的小伙子叫赵振,曾经也是一名活肾供体。

半个月后,汪虎被带到一私人医院体检,配型没有成功。一星期后,又被带到江西省武警医院体检,这次配型成功。受体和供体配型成功是贩肾的关键一环,根据受体的需求,对供体进行配型筛选,配型成功的才能进行肾脏移植。由于匹配率很低,有的供体等了很久都没有遇到相匹配的受体,贩肾者只得将供体转卖给别的贩肾组织。

当汪虎在宾馆里熬时间时,27岁的郑西平(化名)也被带到了离汪虎不远的一处出租房里“圈养”。

郑西平是湖南郴州人,2011年在广州打工期间,痴迷于“老虎机”赌博,输掉几万元,对生活渐渐失去信心。在一次网上闲逛中,他联系网友“莫哥”,对方告诉他,卖肾可得22000元。

当年11月,郑西平在“莫哥”指引下,从广州来到南昌。被“圈养”十几天后,他被带到江西省武警医院体检并配型成功。

供体是肾脏买卖源头,“江西小李”和“莫哥”等在网上寻找潜在的卖肾者,他们一般通过在论坛里发“快钱”“卖肾”的帖子,并说服感兴趣的年轻人,指引他们到南昌,由左寒冬寻找场所圈养。

 (来源: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20112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罪名定义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条文中规定行为人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但是本文认为该罪名应当表述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宜使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而”出卖“则仅仅是单方的卖出行为,两者差异较大。

从目前器官犯罪的情况看,一是“黑中介”组织他人出卖自身的器官;二是行为人主要从事收购“黑中介”所获得的器官,然后再出卖给他人;三是行为人以收购人体器官为主要活动,其收购的对象包含以窃取、伤害、杀害等手段而得来的器官,意图从事出卖活动的行为。第一种行为是典型的“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后两种则主要表现为“贩卖”,而且后两种行为往往与前者有着密切的黑色交易联系。现实中,人体器官的黑市场往往是以一条黑色商业链的形式出现,有别于通常的组织犯罪。

因此,对所有这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罪的范畴。

3、“人体器官”应做广义理解。不同国家对“人体器官”的认定不完全相同,医学中的“器官”概念与法学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量刑、处罚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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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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