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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群发广告致51万用户通信中断惹大事

2014-08-13 14:04:31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伪基站”群发广告致51万用户通信中断惹大事

  法院审理查明,2014320日,公安机关在朝阳区建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3号楼某室将刘兴胜、陈香豆、张冰冰抓获,并当场起获伪基站设备一组及刘兴胜所有的联想E40笔记本电脑1台、陈香豆所有的宏基笔记本电脑1台。在被抓获归案之前,刘兴胜、陈香豆或自己、或指使张冰冰于朝阳区十八里店汽配城等地多次使用该设备发送短信。经对在案伪基站设备进行勘验,可以认定该设备于201312月至20143月在被告人控制期间,被用于占用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并发送广告短信,先后共计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1个手机号对应1个“IMSI识别码”)51万余个,造成51万余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足一小时)

  据悉,三被告人案发前均系亿联高科(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其中,刘兴胜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香豆系总经理,张冰冰系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要经营POS机销售业务,为拓展业务,经在网络上查询了解后,刘、陈二人商量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短信群发设备。据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他们通常选择到商户集中的地点发布广告短信,发送的短信均为专业办理POS机等内容。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3人利用“伪基站”群发广告致51万用户通信中断获刑)

李华阳律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被告人明知其不具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资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1万以上不特定用户通信中断,破坏了正常电信秩序,影响运营商正常经营活动及用户手机使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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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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