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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需谨慎 高息诱饵莫轻信

2014-08-14 15:02:46 作者:李华阳 59人浏览 0人评论

 

投资失利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集资案件,在郑州市乃至全国民间融资担保领域已非罕见。究其原因,除了投资者几乎丢失理性片面追求短期高息回报之外,笔者认为,理财客户对融资担保领域法律知识及法律风险意识的缺失是上述案件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下面仅就投资客户在投资过程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清楚了解民间借贷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则

所谓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投资者需知晓我国《合同法》对借款合同利息的基本规定,借款合同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另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里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 、慎重选择投资担保公司

为了一方面主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另一方面活跃民间资本,提高民间资本使用效率,国家允许设立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从而为地方中小企业或个人融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实践中,民间投资者为了降低投资风险,往往选择通过投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中介服务方,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首先,投资者要清楚什么是投资担保公司,根据201038日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这里所指的融资性担保应受我国《担保法》的调整,投资担保公司承担的担保行为属于法定担保种类中的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又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简言之,是指投资客户与投资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或担保函中约定,当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投资客户(债权人)先需通过司法手段向债务人清讨债务未果时,才能转而向投资担保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代偿责任;投资者在选择保证责任形式时,切记选择连带责任保证,即一旦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者可不经先向债务人清讨而直接要求投资担保公司清偿。这样,可大大提高投资者的维权周期和成本。

投资客户清楚了上述基本常识,还需要慎重选择投资担保公司。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许可经营制度,经营许可证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部门制作发放。客户需首先查验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并审查是否过期,然后可通过工商局网站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其次要了解投资担保公司的禁止性经营业务,防止资金流入禁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再次,建议投资者谨慎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尽量选择银行等金融部门授信度高、市场信誉口碑好,经营稳健运作规范的大型担保公司合作,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如律师等现场审查把关,切勿草率签字放款。

三、理性审查交易对象,出借资金与借款方实现无缝对接

    通过前面论述,投资担保公司只是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他的主营业务是贷款担保,主要经营收入是向融资客户(债务人)收取担保服务佣金。因此,投资担保公司绝对不能直接吸收客户存款,从而高息转贷牟利,或者虚构借款对象及借款用途从事非法集资,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诈骗。由此警示投资客户,一定慎重审查向你借钱的融资方(债务人)的真实身份,核实借款用图,实地考察其提供的担保物及保证人,动态跟踪资金的实际用途,评估还款来源是否牢靠,切不能贪念高息的巨大诱惑,将自己的巨额资金往投资担保公司一扔,连真正的交易对象也不认真审查或干脆就不去审查,片面的过度信赖投资担保公司,这样的话很可能到头来非但不能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反而首先遭受损失的是投资人自己。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投资客户在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同时,一定不要让利益冲昏了理智,要加强民间借贷特别是融资担保行业基本规则的学习,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慎重选择投资担保公司及交易对象,让自己的钱袋子在理性和规则的体系下稳健膨胀。

 

( 作者: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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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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